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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玉凤诉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凤,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180号原告:郑玉凤,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许洪晏,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骋,该公司总经理。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甘玉华,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锡涛,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原告郑玉凤诉被告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郑玉凤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郑玉凤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元,减收人民币540元,由郑玉凤负担人民币50元。审判员  何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