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汪来法、朱家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来法,朱家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汪来法,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朱家志,男,1951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汪来法与朱家志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家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家志银行存款人民币2976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