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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与张保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张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50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被执行人张保才,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博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军、张保才、王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徐军、张保才、王小军立即按(2017)博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