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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602号原告甘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诉讼代理人高丰立,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某承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