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602号原告甘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诉讼代理人高丰立,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某承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