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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395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已经调解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