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395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已经调解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