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门淑云诉大庆市大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淑云,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门淑云,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东风新村纬六路47号。原告门淑云诉被告大庆市大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门淑云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门淑云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