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3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龙江、祝传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363号之四申请人:陈龙江,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祝传金,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陈龙江申请执行祝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祝传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传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传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竹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