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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滨城区尚煲阁主题餐厅、青岛华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城区尚煲阁主题餐厅,青岛华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静,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百大厦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城区尚煲阁主题餐厅。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号国贸新天地中百大厦*楼。经营者:张静,女,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民,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兴隆路**号*号楼*单元****户。法定代表人:张廷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苗,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静,女,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原审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百大厦。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七路***号。代表人:李月淑,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庆军,男,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百大厦职工。上诉人滨城区尚煲阁主题餐厅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华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静、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百大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城区尚煲阁��题餐厅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青岛华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滨城区尚煲阁主题餐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滨城区尚煲阁主题餐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滨城区尚煲阁主题餐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志涛审 判 员  柳维敏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