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3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四平华泰换热设备制造没有限公司与农安县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华泰换热设备制造没有限公司,农安县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华泰换热设备制造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妍,董事长。被执行人农安县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华泰换热设备制造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安县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农安县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被执行人农安县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平华泰换热设备制造没有限公司加工费本金105000元,负担案��受理费24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11元,合计108911元,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和房产,无证券登记信息,工商登记运营正常。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农安县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凭本裁定申请回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