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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丹丹与汪永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丹丹,汪永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何丹丹,女性,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景村镇齐坡村八组412号,身份证号612522198806231922。被执行人:汪永升,男性,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赵渡镇富民村2组,身份证号610523198012136018。本院在执行何丹丹与汪永升离婚纠纷(2016)陕052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标的为2010年9月至2016年9月孩子抚养费21600元及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汪永升当即给付孩子抚养费16000元,对下余的抚养费5600元于2017年抚养费一并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6000元,并对诉讼费150元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