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丹丹与汪永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丹丹,汪永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何丹丹,女性,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景村镇齐坡村八组412号,身份证号612522198806231922。被执行人:汪永升,男性,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赵渡镇富民村2组,身份证号610523198012136018。本院在执行何丹丹与汪永升离婚纠纷(2016)陕052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标的为2010年9月至2016年9月孩子抚养费21600元及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汪永升当即给付孩子抚养费16000元,对下余的抚养费5600元于2017年抚养费一并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6000元,并对诉讼费150元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