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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高元与被执行人李红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高元,李红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杨高元,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李红路,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高元与被执行人李红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