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学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931号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农区石大公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冰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