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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亚磊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磊,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成武县。2011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6月1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8月4日释放。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浦检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被告人刘亚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亚磊来到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幢×室,使用放置在门前地垫下的钥匙开门进入室内,在主卧室内盗窃租住在此的被害人谢某的苹果5手机一部、苹果6P手机一部及苹果手机电源适配器一个。经鉴定,被窃的二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2017年2月5日,被告人刘亚磊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亚磊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前科、入户盗窃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亚磊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被告人刘亚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亚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德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培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