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重庆美而佳铝业有限公司与侯茂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而佳铝业有限公司,侯茂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612号原告:重庆美而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启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76191305P。法定代表人:杜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茂从,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英,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而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茂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美而佳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而佳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而佳铝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美而佳铝业有限公司承担(已纳)。审判员 代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胜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