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亚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046号被执行人刘亚平,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刘亚平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亚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纳罚金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刘亚平因组织卖淫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5日。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亚平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