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行赔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文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文,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02行赔初9号原告张建文,男。委托代理人乔文朝,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亚琛,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代理人张文恪,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爱梅,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文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文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李姣& # xB;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一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