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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立伟与白玉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伟,白玉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26号原告:陈立伟,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占营,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玉民,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1号楼。负责人:李益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伟与被告白玉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伟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立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立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