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秦彩霞与丁云松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彩霞,丁云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887号原告:秦彩霞,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组,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桥头乡梅家坪村杨家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林,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云松,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2********,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桥头乡粟家台村丁家台组,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桥头乡梅家坪村杨家岗组。原告秦彩霞与被告丁云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秦彩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彩霞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秦彩霞负担。审 判 员 符长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 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