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申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花、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文花,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7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花,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路巍,该局局长。王文花因诉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再审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7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花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职权导致其在消费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效力的认定及《立法法》中关于法律位阶问题的明确规定,两审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滥用职权、适用法律不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综上,请求撤销两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赔偿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失职和滥用职权等造成的损失;两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有依法规范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交易行为,处罚违法经营行为,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王文花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于2015年10月5日在天津市南开区百脑汇商场2A01柜台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是再次出售的旧电脑并要求退货,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所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解,在再审申请人与天津市南开区众瀚津源电子产品经销部不能协调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并无不当。之后,被申请人针对被举报的经营者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理结果告知了再审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两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文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建民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代理审判员 刘 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