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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诉被告倪亚琴、程建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倪亚琴,程建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635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负责人:陈卓。被告:倪亚琴,女,汉族,生于1960年11月2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程建宁,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5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小西街。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诉被告倪亚琴、程建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