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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金凤与傅小华、曾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凤,傅小华,曾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576号原告:周金凤,女,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明、赵丽娜,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傅小华,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曾涛,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周金凤与被告傅小华、曾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傅小华与曾涛用赣B×××××号车辆办理抵押的行为无效,并依法返还该车辆给原告;2、判决被告傅小华和曾涛共同赔偿原告赣B×××××号车辆损耗3000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前,原告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合并变更为一项即判决被告傅小华和曾涛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2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傅小华系商铺邻居关系。2014年6月30日,被告傅小华经原告同意后将原告所有的赣B×××××号小汽车借用。2014年12月,被告傅小华向被告曾涛借款11.5万元,并以原告上述车辆进行质押,而原告不知情。2015年3月,被告傅小华因到期无法清偿被告曾涛的借款,曾涛逐找到原告要求代为清偿。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定该案件系民事案件,未予刑事立案。被告曾涛在应诉答辩称,被告傅小华是向被告曾涛借款100000元,但未将原告所有的赣B×××××号小汽车质押和抵押给曾涛,也未将该车交曾涛占有和使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傅小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傅小华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庭审前原告变更其主要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向被告傅小华再次公告送达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但经本院释明和通知,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使本院无法送达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退回原告周金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行方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