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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2刑初2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晚,车辆所有人系邓某某、车牌号为晋L*****的银灰色起亚K2轿车在山西省曲沃县日月升小区被盗。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12日晚上在山西省晋中市介休高速口以8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赃物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邓某某。经曲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93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且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曲沃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左权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侦大队四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车辆信息查询,山西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左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刘某某提供车辆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邓某某的报案材料,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曲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预交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天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