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083号杨玉林、万生花与杨增海、张得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林,万生花,杨增海,张得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083号原告杨玉林,男,1939年8月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万生花,女,1939年9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杨增海,男,1973年8月16日,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张得梅,女,1973年2月6日,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林、万生花与被告杨增海、张得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林、万生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林、万生花以“杨玉林、万生花诉杨增海、张得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经考虑不再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特申请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林、万生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一百元,减半实收五十元由原告杨玉林、万生花承担。审判员 陈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