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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9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霍某与胡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胡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9289号原告:霍某,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胡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霍某与被告胡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霍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