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9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霍某与胡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胡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9289号原告:霍某,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胡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霍某与被告胡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霍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