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建雄与深圳市山诚休闲运动会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雄,深圳市山诚休闲运动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02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雄,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八字岭居民西区***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山诚休闲运动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2号楼C座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183500。法定代表人:谭选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雄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山诚休闲运动会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7]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7799.99元、执行费317元、共计人民币28116.99元。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山诚休闲运动会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8116.99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树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方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