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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8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苏振荣与鲍宁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荣,鲍宁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8494号原告:苏振荣,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宁一,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苏振荣诉被告鲍宁一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苏振荣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苏振荣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振荣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苏振荣负担。审 判 长  张卫文审 判 员  万巧君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