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宗花与王金栋、高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花,王金栋,高建飞,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526号原告韩宗花,女,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牛海世,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韩宗花之子。被告王金栋,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高建飞,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邺城大道丰安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翟敬太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花诉被告王金栋、高建飞、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花于2017年0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东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宗花负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