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民初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西骏峰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雄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骏峰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雄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477号之一原告:江西骏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697234-9。法定代表人:喻小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金安大道二段208号市招办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法定代表人:段治斌。被告:江西雄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投资创业服务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81630886W。法定代表人:罗金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西国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骏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雄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骏峰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骏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骏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计721元,财产保全费677元,由原告江西骏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艳平代理审判员 周玮妍人民陪审员 李熙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