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22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54年5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甘肃省徽县。被告:罗某,男,汉族,42岁,农民,住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劳动报酬为由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