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仁超与魏华、彭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超,魏华,彭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798号原告吴仁超,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魏华,男,汉族,住铜山区。被告彭金凤,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仁超诉被告魏华、彭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仁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吴仁超负担。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虎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