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胡占河、许桂英、刘景林、李太华、吴元瑞、丛立娟、王晓军、黄亚芹、陈国学、张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胡占河,许桂英,刘景林,李太华,吴元瑞,丛立娟,王晓军,黄亚芹,陈国学,张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负责人李立峰,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占河,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村孙大岗子屯,身份号码2306221964********。被执行人许桂英,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村孙大岗子屯,身份号码2306221963********。被执行人刘景林,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村孙大岗子屯***号,身份号码2306221957********。被执行人李太华,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村孙大岗子屯***号,身份号码2306221959********。被执行人吴元瑞,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村孙大岗子屯**号,身份号码2306221984********。被执行人丛立娟,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村孙大岗子屯**号,身份号码2306221987********。被执行人王晓军,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村长岗子屯***号,身份号码2306221984********。被执行人黄亚芹,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村长岗子屯***号,身份号码2306221989********。被执行人陈国学,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村孙大岗子屯,身份号码2306221965********。被执行人张林芳,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村孙大岗子屯,身份号码2306221967********。中国邮政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胡占河、许桂英、刘景林、李太华、吴元瑞、丛立娟、王晓军、黄亚芹、陈国学、张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占河、许桂英、刘景林、李太华、吴元瑞、丛立娟、王晓军、黄亚芹、陈国学、张林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确认被执行人胡占河、许桂英、刘景林、李太华、吴元瑞、丛立娟、王晓军、黄亚芹、陈国学、张林芳暂无财产可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占河、许桂英、刘景林、李太华、吴元瑞、丛立娟、王晓军、黄亚芹、陈国学、张林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占河、许桂英、刘景林、李太华、吴元瑞、丛立娟、王晓军、黄亚芹、陈国学、张林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