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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宝安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宝安,王建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宝安,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建奎,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宝安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宝安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其提供了该村村民李国辉、张志刚的书面证言。二、原判认定被申请人王建奎是中间人错误,申请人每次装卸药材都是和被申请人商量价格和报酬,工资也是被申请人直接给付,应认定被申请人是接受劳务一方,应判令其承担一半以上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一、申请人提供的李国辉、张志刚的书面证言内容为2016年春节二人曾参与调解王建奎、张宝安一事,当时王建奎答应给10万元,张宝安家要20万元,后没有调解成功。该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曾经有过调解事宜,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二、证人刘勤兵、张全贵、张小龙、张管勤均证实王建奎系张宝安与外地客商的中间介绍人,装药材时王建奎不在场,张宝安等人均受外地客商指挥监督,工钱由客商给付给王建奎,王建奎再转交给张宝安。以上证据证明张宝安系为外地客商提供劳务,王建奎只是中间人,原判据此判令王建奎承担张宝安损失的20%共计82633.3元(含已付的41945.52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宝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王官福审判员 杨晓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