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民初293号湖南金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龙山县石森源塑业有限公司、龙山裕鑫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龙山县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龙山县石森源塑业有限公司,龙山裕鑫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龙山县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293号原告湖南金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全安街道全安街委31组,联系方式:1370743****、1370743****。法定代表人乔云。原告龙山县石森源塑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全安街道全安街委31组。法定代表人乔云。原告龙山裕鑫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全安街道全安街委31组。法定代表人乔云。被告龙山县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谢成取。本院在审理湖南金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龙山县石森源塑业有限公司、龙山裕鑫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龙山县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龙山县石森源塑业有限公司、龙山裕鑫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龙山县石森源塑业有限公司、龙山裕鑫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龙山县石森源塑业有限公司、龙山裕鑫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向 勇审 判 员 胡家鹏人民陪审员 周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