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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海平、刘军涛、马睿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孙海平,刘军涛,马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孙海平,刘军涛,马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住所:垣曲县新城镇舜王大街167号。负责人:廉停奎。委托代理人王琳,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职工,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孙海平,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刘军涛,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马睿,女,1992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海平、刘军涛、马睿公证债权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军涛在银行的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军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刘军涛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军涛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