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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益伟、杨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伟,杨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陈益伟,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杨洪伟,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陈益伟与被执行人杨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益伟与被执行人杨洪伟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