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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地勘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萍乡市天子山铁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地勘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萍乡市天子山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地勘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448770。法定代表人:徐敏林,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电飞、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大伟,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萍乡市天子山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太阳升村,组织机构代码56105820—2。法定代表人:叶建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地勘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与被执行人萍乡市天子山铁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4457.1593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其拒绝申报财产,已被本院罚款30万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和房产登记信息,名下六辆机动车,四辆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其余被注销。其位于萍乡市湘东区的铁矿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XXXXXXXXXX),亦在他案中被查封。2016年10月2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铁矿采矿权,因属轮候查封,在本案中无法处置。除此,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月23日,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告知书,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以及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了告知。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昌 伟审 判 员 王 葵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熙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