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淳兵与张家港源泰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兵,张家港源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789号原告:淳兵,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彬,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源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镇北路53号。法定代表人:吕聪银。原告淳兵与被告张家港源泰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淳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淳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新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