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朱淑恬、陈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淑恬,陈萃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657号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陈根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仕伟,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原告公司主管。被告:朱淑恬,女,199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萃,女,汉族,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淑恬、陈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健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