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邝丙文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85号邝丙文、刘梅:你们因邝丙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该院(2014)上立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07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所采纳的鉴定书系伪证,程序违法,邝某1的伤系伪造;邝某1要求民事赔偿80000元的费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或行贿、收买得来。”等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邝丙文犯故意伤害罪问题。2010年3月2日14时许,邝丙文及其子邝建辉、邝迎辉因家中安装水管问题与邝某1发生争执,引起邝丙文、邝建辉与邝某1、邝某2厮打。厮打中,邝丙文等人用砖头将邝某1头部砸伤。经鉴定,邝某1的伤情为轻伤,邝丙文、邝建辉、邝某2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邝丙文供述,邝某2陈述,邝迎辉、邝建辉、刘某、邝某2、邝某3、邝某4、代某5等人证言,住院病例、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复核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其中,邝丙文供述:“邝某1从背后打他一拳,还把他按倒在地,用砖头把他的右眼眶砸流血了,他也捡块砖头把邝某1的头部砸流血,被人拉开后就报警了。”该供述证实邝丙文将邝某1头部打伤的事实。邝丙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2.关于原审鉴定问题。经查,在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由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你们申诉认为“鉴定书系伪证,程序违法,邝某1的伤系伪造”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缺少事实依据。3.关于民事赔偿问题。邝某1原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共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8083.77元。经原审审查,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数额为医疗费2174元、误工费136.2元、护理费1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元,共计2674.42元。原审附带民事判决支持邝某1的部分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你们申诉认为“邝某1要求民事赔偿8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你们申诉认为“邝某1的费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或行贿、收买得来。”也没有提供证据支持。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