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皮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皮大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424号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3号。法定代表人:左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皮大为,男,汉族,1994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皮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88.5元,由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穆虹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雨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