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军与于文、李淑杰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于文,李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054号申请人:吴军,男,49岁,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于文,男,46岁,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淑杰,女,46岁,汉族,农民。申请人吴军与被申请人于文、李淑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于文经营的位于集贤县太平镇电业所北侧集贤县瑞仓粮食经销处院内烘干塔一座、地秤一个、仓库一栋、zL-938型铲车一台、皮带输送机7台、5XF-25型清选机一台、金谷清选机一台、黑D432**号解放牌汽车一辆、黑D566**号解放牌汽车一辆、黑D543**号福田雄狮汽车一辆、黑D420**号跃进牌汽车一��进行查封,并以其所有的黑DD86**号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位于集贤县太平镇太恒村(产权证号:集太字第000796号,建筑面积72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闫刚所有的位于集贤县太平镇太恒村(产权证号:集太字第1104113号,建筑面积84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于文经营的位于集贤县太平镇电业所北侧集贤县瑞仓粮食经销处院内的烘干塔一座、地秤一个、仓库一栋、zL-938型铲车一台、皮带输送机7台、5XF-25型清选机一台、金谷清选机一台、黑D432**号解放牌汽车一辆、黑D566**号解放牌汽车一辆、黑D543**号福田雄狮汽车一辆、黑D420**号跃进牌汽车一辆;查封吴军提供担保的黑DD86**号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以及位于集贤县太平镇太恒村(产权证号:集太字第000796号,建筑面积72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产权证号:集太字第1104113号,建筑面积84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吴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赫英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