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崔玉生与崔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生,崔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崔玉生。被执行人崔池华。本院在执行崔玉生诉崔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发达成和解协议,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