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谷万强与丹东市广顺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万强,丹东市广顺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918号申请人:谷万强,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磐石市。被申请人:丹东市广顺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兰长顺,总经理。谷万强与��东市广顺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谷万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丹东市广顺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在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存放的反担保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谷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1488.12元,谷万强交纳案件受理费544元、保全费580元,合计52612.12元,其要求冻结5.6万元超出其诉讼请求,故本院准许冻结金额为526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市广顺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在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存放的反担保金5261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靓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