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航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航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142号原告:刘航玉,女,汉族,1971年6月2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413916B。法定代表人:薛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鹏,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该公司员工)。原告刘航玉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刘航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航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航玉负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