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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慧晓、张士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慧晓,张士群,赵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慧晓,女,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育,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妙,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士群,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凯斌,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晋州市,上诉人马慧晓因与��上诉人张士群、赵凯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马慧晓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已确认涉案房屋为上诉人所有,但未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马慧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对晋州市新东方小区7号楼2单元702室房产拥有所有权;并依法解除查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诉争的房产,一审法院(2016)冀0183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确权归马慧晓所有,本案再次要求确权,属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其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裁定如下:驳回马慧晓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涉案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该房产已被原审法院查封。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除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外,还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应通过实体审理确认。据此,原审在未对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审理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