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纪格、戴秋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纪格,戴秋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2573号原告: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286785X9,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诗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柱、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纪格,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戴秋良,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纪格、戴秋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计728.5元,由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荣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