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越与天津市现代家园装饰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越,天津市现代家园装饰工作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民初4192号原告:俞越,女,1975年2月3日出生。被告:天津市现代家园装饰工作室,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经营者:佟晓魁,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1955年1月4日出生。原告俞越与被告天津市现代家园装饰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9日、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越,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装修违约金4800元;2.被告赔偿装修质量问题损失4000元;3.被告赔偿全屋六组暖气片5000元;4.被告赔偿租房费用6000元;5.被告赔偿各项工程安装维修费用74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13日,原、被告在河西登发基地签订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被告在没有施工和设计图纸及指导施工的情况下野蛮施工,造成各项工程质量问题,被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卖掉全屋六组暖气片,且被告多次拖延工期,原告在2016年7月26日另行找人员施工了工程尾活,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多项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天津市现代家园装饰工作室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违约金,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因为原告没有按约定缴纳二期工程款,工程还有增项,所以造成延误工期,与被告无关。关于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原告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已经入住,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所以被告方不承担责任。关于暖气片问题,可以退回相应款项。关于租房费用,是原告个人的原因造成延误工期,与被告无关,不同意支付。关于安装费用740元,因为原告没有缴纳二期款项,所以被告没有给原告施工完毕,是原告的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西青区渤海天易园金友花园38-603号房屋进行装修,工程造价为24000元,工期自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合同后附有装修报价单,报价单载明工程款合计24672元,实收24000元。合同第11.1条约定,双方协商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登发家装市场付款方式附加协议。合同第11.2条约定,工程进度过半,指现场工程中水、电管线铺设完成,厨房、卫生间墙砖铺设完成,现场木作收口完成、定制产品测量完成。合同第11.3条约定,中期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按实际工程情况编制的《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工程决算单》(附件五)进行审核,甲方自提交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中期款。合同第12.5条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双方附加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由登发家装市场代收代付工程款,市场分两次代收甲方支付的工程款,第一次为签订合同时,第二次为工程过半时,如(表A),第一次付款2016年3月13日,金额18000元,第二次付款2016年4月13日,金额6000元。如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额交付工程款,依据双方协议规定,自动解除合同,出现一切纠纷市场不予调解。市场分三次向乙方转付工程款,第一次为甲方第一次付款后支付乙方12000元,第二次为甲方第二次付款后支付乙方7200元,第三次为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后支付乙方4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了装修。2016年7月底,被告人员撤场。原告主张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一、鞋柜上边的尺寸不对,装修有缺陷,导致产生了维修费用;二、空调眼靠上,后来重新打孔,产生了费用;三、防盗门门槛被被告损坏;四、马桶上水口无法安装角阀,需要维修;五、灯眼位置不对,需要重新打孔;六、网线安装不符合要求,另行找人维修;七、卫生间浴室柜,高度不符合要求,影响浴室柜安装,造成浴室柜破坏,无法维修。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维修造价进行鉴定,但原告随后就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放弃申请司法鉴定,经法庭释明,原告仍坚持放弃鉴定,亦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原告于2016年3月13日支付登发家装市场工程款18000元。关于原告未交纳第二期工程款6000元的原因。原告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过半以及工程报价单以及工程决算单等材料,被告亦未通知原告交纳费用。被告称合同已明确约定交纳二期款的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庭审中,原、被告对于暖气片损失达成一致,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工程安装维修费用情况。原告主张涉案工程的厨房电路安装不符合电工要求,另行找人维修支出200元。窗帘杆、晾衣杆、灯具、电脑插座、菜盆的安装费用540元。上述项目都是找张永斌(小区的一个施工人)进行安装的。在原、被告的另案中,双方共同确认原告找案外人安装施工花费740元为涉案工程的未完工项目,该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告主张由于涉案工程延期施工,导致产生租房费用,并出具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载明原告租赁案外人的洪泽花园6-1-302房屋,租赁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每月租金3000元。被告对原告租赁情况不予认可,认为与其无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及租房费的问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工程过半时,譬如2016年4月13日,原告交纳第二期工程款6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约提交工程过半相关证明材料后,原告才交纳第二期工程款;被告则认为只要到了2016年4月13日,原告就应交纳第二期工程款。由于该项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产生理解歧义进而导致争议纠纷,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无正当理由延期施工的违约行为,且原、被告均认可工程中产生工程增项。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延期施工违约金及租房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装修质量问题损失的问题。原告就涉案工程鞋柜上的尺寸维修、空调眼重新打孔、网线安装、防盗门损坏、马桶上水口无法安装角阀、灯眼位置不对、浴室柜破坏损失的问题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维修造价进行鉴定,后原告就其主张申请撤回司法鉴定申请,并不再申请鉴定,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暖气片损失的问题。由于原、被告当庭就暖气片赔偿数额2000元达成一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安装维修费用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安装维修费用740元,在双方另案中已经解决,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现代家园装饰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俞越支付暖气片赔偿款2000元;二、驳回原告俞越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俞越负担142元,由被告天津市现代家园装饰工作室负担1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姝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