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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福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刑初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福生,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农民,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延寿县。2017年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福生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在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告人彭福生用虚假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在被害人赵某、李某借款30000元,扣除利息1500元,彭福生实际骗取赃款28500元后潜逃,所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经哈尔滨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房照印章系伪造。案发后,经侦查,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彭福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彭福生在亲属的帮助下返还所骗赃款,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福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延寿县房产住宅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彭福生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哈尔滨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抵押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彭福生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福生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福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继民审 判 员  王延江人民陪审员  侯佳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学辉书 记 员  吴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