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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1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伟在重庆市北碚区XX路XX餐馆吃饭时,见被害人王某某的1部韩版iphone6SPlus(64G)玫瑰金色的手机在桌子上充电,趁王某某不注意之机将手机盗走后离开。2016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李伟将被盗手机销赃给陈某某并获赃款人民币1100元。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伟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iphone6SPlus(64G)手机价值人民币4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领条,指认照片,手机购买材料,情况说明,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碚发改价认[2016]4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于2016年12月23日至12月30日已被羁押的8日,刑期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弋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