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雪、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余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375号申请人:李雪,女,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建华,女,199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李雪诉被申请人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余建华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余建华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冻结李雪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素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